一兵手術當天遇颱風留營!上尉分配整理庫房「左膝韌帶斷裂」 法院判國賠27.2萬
【Lai傳媒、記者爆料網/方慕辰/綜合報導】
一兵左膝脛前十字韌帶重建術,原定要回診進行首屬結果遇颱風,流螢整理庫房結果左膝韌帶斷裂,桃園地院判國賠27萬2490元。
根據判決書內容,陸軍一兵因左膝脛前十字韌帶重建術後,於民國113年8月20日經三軍總醫院診斷醫囑應休養4周,不宜劇烈運動及搬運重物,復於同年9月20日回診排定同年10月2日進行手術,亦醫囑其於手術前仍需休養。平時一兵於營內經上級同意,多從事文書、行政類之作業。
上尉明知一兵左膝關節不穩定,於113年10月2日一兵原定手術當日因遇颱風假(山陀兒颱風)致須取消延期時,刻意安排一兵與班長一同整理營訓練庫房,一兵於地面濕滑情況下持續搬運重物,最終導致左膝韌帶斷裂且倒地無法行走,經後續治療後仍有後遺症且無法長時間走動,無法勝任原已錄取保全工作,並屢受指摘,身心受有極大痛苦,請求國賠醫療費用78,493元、不能工作損失31萬2000元(保全月薪52,000元*6個月)、精神慰撫金5萬元、及後續追蹤治療費用10萬元,共54萬0493元。
陸軍司令部指出,109旅砲兵營於113年10月2日當日課表為防颱整備,值星官於分配一兵與班長檢整庫房後,班長便提醒原告須注意安全,亦全程在旁協助及評估狀況,並無一兵獨自搬運重情形,而整理庫房歷時約1小時,顯見應屬低強度勤務,絕無強迫亦無證據證明搬運或整理庫房導致原告韌帶斷裂或受傷。況一兵於當日稱有傷勢後,仍執意自行前往醫院,經幹部勸說方由幹部開車送往醫院就診。
法院認為,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,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,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,手術醫藥費用應屬有據,工作損失應以3個月為適當,後續治療追蹤所需費用,應以2萬元相當,精神慰撫金以5萬元為適當。判決陸軍司令部給付一兵27萬2490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