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泉崗光電設備標租傳弊案!軍職人員收賄喝花酒接受性招待遭判刑 最重13年
【Lai傳媒、記者爆料網/周庭慶/台中報導】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(駐地臺中清泉崗機場)前後勤科長許勤義、雇員葉冠祁(原任中校後勤科長)、士官長陳勁堯及少校後勤參謀官蔡儀勳,於辦理三聯隊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租案期間,接受光電開發仲介陳國豪及廠商黃國烜等人行求之賄賂或不正利益,協助廠商進行場勘及獲取標租之有利事項。彰化地院審理後,認各被告犯行明確,分別判處8年6月至13年徒刑。

清泉崗基地光電標租案傳出弊案4名軍職人員被判刑。翻攝畫面
彰化地院指出,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(三聯隊)於民國111年間規劃以標租營區閒置空間設置太陽能光電設備,以取得售電回饋金,許勤義指示陳勁堯承辦並由葉冠祁協助辦理。許勤義時任後勤科科長,對該標租案具有決策及督導權限;陳勁堯經科長指派實際承辦該案,二人均屬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,為本案之公務員。葉冠祁雖協助辦理該案,惟其當時為其他單位之雇員,既非後勤科編制人員,亦未經合法程序取得該業務之法定職務權限,故就該標租案部分,不具公務員身分。
許勤義、葉冠祁、陳勁堯明知應依相關法令辦理,竟基於對職務上行為要求、期約、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,與仲介陳國豪接洽,並由陳國豪對外招攬廠商競逐,藉由提供軍方內部回饋項目與標案資訊,使黃國烜擔任負責人之特定廠商得以取得優勢。
其間,陳國豪交付現金賄款予葉冠祁(含轉交陳勁堯部分),陳國豪復交付崑崙手錶1支給葉冠祁、勞力士手錶1支給陳勁堯;又招待葉冠祁、陳勁堯、許勤義前往有女陪侍之餐廳、招待所飲宴,葉、陳二人更接受性交易服務等不正利益。許勤義知悉並默示同意事成後可分得200萬元款項,且未為拒絕或通報。另葉冠祁、陳勁堯攜帶三聯隊既往相關合約資料供廠商參考,且許勤義以其職務便利協助放行,使廠商未經申請即得進入營區場勘。嗣因檢舉事件及內部調查,三聯隊光電標租A案方實質中止。
光電標租A案中止後,陳國豪、黃國烜仍欲續獲利益,透過軍中人脈重啟標租案。三聯隊於112年7月間指派蔡儀勳為光電標租B案承辦人員。蔡儀勳於案發時為後勤科少校參謀官,並經指派為標租案承辦人及工作小組組長,始終負責該案之辦理,屬本案之公務員。許勤義於此期間已退伍轉任雇員,其法定職務內容不包含該標租案,故就光電標租B案部分,不具公務員身分。
然陳國豪、黃國烜為獲取該標租案,遂多次邀同許勤義、蔡儀勳前往汽車旅館飲宴招待,並由許勤義居間向蔡儀勳表示倘使黃國烜指定之廠商得標,許勤義與蔡儀勳可分得200萬元賄款,蔡儀勳應允後,提供標案資料並告知回饋項目建議,使仲介及廠商得以作為投標內容之安排,嗣因黃國烜之配合廠商認為有異始未能得標。
陳勁堯為噪音補助小組主要承辦人,依法具有該採購業務之職務權限;葉冠祁雖為雇員,惟經內部簽准納入噪音補助專責任務編組,依職務命令實際掌理該業務,二人就此部分均屬公務員。葉冠祁於籌備噪音補助人力委外採購案期間,明知依法應迴避並揭露身分關係,仍以親屬名義設立眾緣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並實際經營,於111年採購案及後續擴充案中未據實揭露身分關係,使不知情之採購承辦人員將案件決標並續約予眾緣公司,眾緣公司因此取得相關履約款項。
其後,陳勁堯於擔任噪音補助人力委外採購案之招標、審查及履約督導等承辦工作期間,另以其配偶名義取得眾緣公司部分股份,並與葉冠祁共同未依法揭露身分關係,使113年採購案再度決標予眾緣公司,並由陳勁堯簽辦撥款程序,眾緣公司因而取得履約款項。
彰化地院判處許勤義有期徒刑11年8月,葉冠祁有期徒刑13年,陳勁堯有期徒刑8年6月,蔡儀勳有期徒刑8年,陳國豪有期徒刑1年8月,黃國烜有期徒刑6月。